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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二级建造师考试**率_杭州二级建造师培训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佚名    发布时间:20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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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实务》考试大纲

对于报考2018年二级建造师考试的考生而言,考试大纲相当于考试的核心所在,直接决定着考生复习的方向和重点。为帮助考生抓住考点进行复习,今天,优路教育将2018年二级建造师《矿业实务》考试大纲分享给大家。

2G310000 矿业工程施工技术

2G311000 矿业工程施工相关技术

2G311010 矿业工程测量

2G311020 矿业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

2G311030 矿业工程材料

2G311040 矿业工程稳定

2G312000 爆破工程

2G312010 井巷凿岩爆破

2G312020 露天矿山爆破

2G313000 矿业建筑工程

2G313010 矿业工业建筑的结构及施工

2G313020 矿业工程地基处理和基础施工

2G313030 矿业工程基坑支护施工技术

2G314000 井巷工程

2G314010 立井井筒施工

2G314020 巷道与硐室施工

2G32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管理

2G320010 施工项目管理的内容和特点

2G320020 矿业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G320030 矿业工程施工进度管理

213320040 矿业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事故处理

2G320050 矿业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2G320060 矿业工程施工成本管理

2G320070 矿业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2G320080 矿业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G320090 矿业工程施工安全管理

2G320100 矿业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2G320110 矿业工程施工环境保护

2G320120 矿业工程施工废物处理

2G330000 矿业工程项目施工相关法规与标准

2G331000 矿业工程相关法律与法规

2G331010 《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

2G331020 《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

2G331030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2G331040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2G33105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2G332000 矿业工程相关标准

2G332010 矿业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2G332020 工程施工安全规程的相关内容

2G333000 二级建造师(矿业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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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法规学习笔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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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3年二级建造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本文将主要针对二级建造师考试科目市政公用工程》相关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并在此预祝您金榜题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生产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包工头、无证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等。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种过失不论是表现为疏忽大意,还是表现为过于自信,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都是一样的,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本身,则可能是故意的。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主要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劳动安全。 2.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生产经营的指挥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对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负有提供、维护、管理职责的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在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行为人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则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及其特征是: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制度。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降f氐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4.犯罪的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至于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质量标准则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凋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凋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有: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 3.劳动合同: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根据法律是否规定一定名称并有专门规定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已经确定一定的名称,并设定具体规则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15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尚未确定专门名称和具体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可见当事人可自由订立无名合同。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是合同的常态。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依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为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负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等。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典型的法律形式。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合同都是有偿的。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等。 无偿合同,是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益,但无须向另一方付出相应对价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如委托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后,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法律或当事人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就是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按条款是否预先拟定,可以将合同分为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又称为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或一般交易条件,它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交易而预先拟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任何变更的合同。反之,为非格式合同。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主合同与从合同: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就是以其他合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例如,对于保证合同而言,设立主债务的合同就是主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主合同的效力诀定了从合同的效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要约,在商业活动中又称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 《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要约的概念,即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掺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人是特定当事人以缔结合同的目的向相对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2.要约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3.要约应表明一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生效:《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可以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对话形式,而书面形式包括了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外,要约人可以视具体情况自主选择要约的形式。 生效的情形具体可表现为: 1.口头形式的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时发生效力;2.书面形式的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发生效力;3.采用数据电子文件形式的要约,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若收件人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自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该要约发生效力。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敝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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