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社会工作者更新时间:2017-03-15
凡符合原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
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规定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和资格审核部门在学历、资历、专业等条件的衡量上还应按以下要求掌握:
(一)考试人员需在报名前获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能在学信网上查询,或具有湖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学历学位认证中心出具的纸质学历认证报告,或通过技工院校毕业证书查询系统提供网上查询结果、或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有关部门出具的学籍认证报告。
(二)工作年限和任职资历计算到2017年12月31日。全日制学历(以学历证书上“全日制学历”和“脱产学习”为准)的学习年限(含实习期限),不计算为从事专业的工作年限和任职资历。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提供就业社保 证明),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非在职人员硕士生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函授、自考等成人类非全日制后续学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17日(考试截止日,此类新报名考生需在6月17日(不含)前取得相应学历)。
(三)对专业有要求的,一律参照国家2011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的专业归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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