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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3-07-18| 来源:转载

货物捐赠灾区,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有两种情况:

1、企业自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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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由上可见,企业将产品捐给灾区和希望小学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2、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按照《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不计缴应纳税额。

由上可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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