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学员:
零基础或考试多年未通过,自主学习能力弱,欲提高备考效率,并以"高质量"培训顺利通关的学员
套餐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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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学员:
基础薄弱、复习时间较短,对考点和命题方向把握不准,想以性价比高的课程系统复习通过考试
套餐内容: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模考点题班 真题解析班 24小时在线答疑 考试节点提醒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考试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适合学员:
有一定基础,但知识系统性欠缺,学习有疑问,但无人答疑,想进一步提高,确保顺利通关学员
套餐内容:
备考指导 教材精讲班 经典习题班 24小时在线答疑 讲义、课件免费下载学习、手机/IPAD随时离线听课
张宝魁
史贵镇
张宝魁老师的精讲班,讲解的很细致,对于初学者很有帮助,重点明确,学习起来很愉快。课件制作的质量很好,清晰明了,还可以下载音频,业余时间也可以拿出来加强记忆,整体感觉很好!史贵镇老师讲课内容紧密有序、生动丰富、结合实际、紧扣考纲,讲解答题技巧,非常实用;课堂练习能让我们对上课的重点内容进行复习巩固,加深记忆。
第阶段
夯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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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指导、教材精讲班、全面熟悉教材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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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期限与收益价格的确定:
(1)收益期限的确定
收益期限是估价对象自估价时点起至预期未来可以获取收益的时间。收益期限应视估价对象的不同,在房地产自然寿命、法律规定(如建设用地使用权法定最高年限)、合同约定(如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等的基础上,结合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或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来确定。
估价对象的收益期限为其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的较小值;如果是计算承租人权益价值,则收益期限为剩余租赁期限。
(2)收益价格的确定
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建筑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和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收益期限,选用相应的收益法公式进行计算。
对于土地与建筑物合成体的估价对象,建筑物经济寿命早于建筑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而结束的,可先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收益期限,选用相应的收益期限为有限年的公式计算出一个价值,然后再加上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之后的剩余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折现到估价时点的价值。在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晚于或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一起结束的情况下,出让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期限届满需要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对收回的建筑物分为予以补偿和不予补偿两种情况。对收回的建筑物予以补偿的,房地产的价值等于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收益期限计算的房地产价值,加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时建筑物的残余价值折算到估价时点时的价值;对收回的建筑物不予补偿的,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收益期限,选用相应的收益期限为有限年的公式计算房地产的价值。
(3)应该得指出的是,对于估价对象为住宅的,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l49条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因此,对于住宅情形,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不会约定不可续期。换句话说,住宅情形下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未约定不可续期,如约定不可续期则是违法的,不能生效的。因此,住宅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一般会早于建筑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结束,此时,应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确定收益期限。计算住宅收益价格时,选用相应的收益期限为有限年的公式计算出一个价值,然后再加上建筑物经济寿命结束之后的剩余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折现到估价时点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