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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仲裁的概念
由于诉讼在解决工程承包合同争议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争议,尤其是较大规模项目的施工承包合同争议,双方即使协商和调解不成功,也很少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施工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二)仲裁的地点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仲裁地点,通常有以下三种选择。
(1)在工程所在国仲裁,这是比较常见的选择。有些国家规定,承包合同在本国实施,则只准使用本国法律,在本国仲裁,裁决结果要符合本国法律,拒绝其他第三国或国际仲裁机构裁决,这对外国承包商很不利。
(2)在被诉方所在国仲裁。
(3)在合同中约定的第三国仲裁。
(三)仲裁的效力
在双方的合同中应该约定仲裁的效力,即仲裁决定是否为终局性的。如果合同一方或双方对裁决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等。在我困,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四)仲裁的特点
与诉讼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
(2)保密性。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保密的。从开始到终结的全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及仲裁机构都负有保密的责任。
(3)专业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争议的双方往往会指定那些具有建设工程技术、管理和法规等知识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从而可以更加快捷、更加公正地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