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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为了建立建设项目的投资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有关建设行为,明确项目法人的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建设工期。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于生产经营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全过程负责。
1994年在长江三峡工程开工典礼大会上,李鹏同志提出“建设项目要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199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正式文件写入了关于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是指导全国进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在总结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2]2006号)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项目建设的一项新的管理制度。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水建[1995]129号)提出的,其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体改委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实施项目法人的意义是这样阐述:“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实现我国建设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在项目建设与经营全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的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改革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在以上两个文件中提出实行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主要是针对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非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则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