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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指定的具有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专业调解机构备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指定。
二、和解的类型
(一)诉讼前的和解:是指发生诉讼以前
(二)诉讼中的和解: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都可以进行。
(三)执行中的和解: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四)仲裁中的和解。
三、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是指在工程开始时或工程进行过程中当事人选择的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3人,小型工程1人)组成评审小组,就当事人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者作出决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当事人通过协议授权评审组调查、听证、建议或者裁决。
争议评审与其他争议解决机制相比的优势是:专业性、快速反应、现场解决问题、创造良好气氛、争议双方不需要律师的介入,以及双方最终仍保留诉讼或仲裁的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