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工程暂停指令的下达。为了确保作业质量,根据委托监理合同中建设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出现下列情况需要停工处理时,监理工程师应下达停工指令。
1)施工作业活动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
2)承包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3)在出现下列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令,及时进行质量控制。
①施工中出现质量异常情况,经提出后,承包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未能扭转;
②隐蔽作业未经依法查验确认合格,而擅自封闭者;
③已发生质量问题迟迟未按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处理,或者是已发生质量缺陷;
④未经技术资质审查的人员或不合格人员进入现场施工;
⑤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不合格或未经检查确认者;或擅自采用未经审查认可的代用材料者;
⑥擅自使用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认可的分包单位进场施工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停工原因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确定工程项目停工范围。
(2)恢复施工指令的下达。承包单位经过整改后、具备恢复施工条件时,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已消失。经监理工程师现场复查,认为已符合继续施工的条件,造成停工的原因确已消失,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承包单位恢复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