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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真实、准确、齐全地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不得肢解发包。
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在工程开工前,负责办理有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设计交底。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原审查机构审批后方可施工。
未经验收备案或验收备案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供应的,对发生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应参与施工验槽;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负责设计变更。
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在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工程项目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