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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1)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范围。承包商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利于施工的外界自然条件、人为干扰、招标文件和图纸均未说明的外界障碍物、污染物的影响、招标文件未提供或与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地表以下的地质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2)承包商及时发出通知。遇到上述情况后,承包商递交给工程师的通知中应具体描述该外界条件,并说明原因为什么承包商认为是不可预见的。发生这类情况后承包商应继续实施工程,采用在此外界条件下合适的以及合理的措施,并且应该遵守工程师给予的任何指示。
(3)工程师与承包商进行协商并作出决定。判定原则是:
1)承包商在多大程度上对该外界条件不可预见。事件的原因可能属于业主风险或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合理预见,也可能双方都应负有一定责任,工程师应合理划分责任或责任限度。
2)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事件影响程度,评定损害或损失的额度。
3)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或决定补偿之前,还应审查是否在工程类似部分(如有时)上出现过其他外界条件比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时合理预见的物质条件更为有利的情况。如果在一定程度上承包商遇到过此类更为有利的条件,工程师还应确定补偿时对因此有利条件而应支付费用的扣除与承包商作出商定或决定,并且加入合同价格和支付证书中(作为扣除)。
4)但由于工程类似部分遇到的所有外界有利条件而作出对已支付工程款的调整结果不应导致合同价格的减少,即如果承包商不依据“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提出索赔时,不考虑类似情况下有利条件承包商所得到的好处,另外对有利部分的扣减不应超过对不利补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