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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设工程一切险。
3.责任范围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包括火灾和爆炸。
7.保险期限
以先发生者为准,但不早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开始时间。终止时间也是,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义务的期限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终止日。
四、担保关系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一般保证,未明确前,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随时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注意:在具体合同中,担保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对债权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4.保证责任
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