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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知识点】廉租房的保障的监督管理
(一)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部门
1、建设部门应主管廉租房事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检查,建立档案,随时走访低收入家庭人情况变动;
2、已享受廉租房的家庭要按年度据实报告家庭的变化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对申报进行核实、并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二)廉租房的退回:
(1)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房内居住的
(2)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的;
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授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三)城市廉租住房申请者与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方的法律责任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3)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4)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2.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方的法律责任
(1)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