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授课老师 | 课时 |
---|---|---|---|
初级中药士 (专业:102) |
基础知识 | 闫敬之/刘 楝 | 28 |
相关专业知识 | 江老师/刘 楝 | 29 | |
专业知识 | 林 月/钱韵文 | 37 | |
专业实践能力 | 钱韵文/柏 轩 | 20 | |
初级中药师 (专业:202) |
基础知识 | 闫敬之/刘 楝 | 28 |
相关专业知识 | 刘 楝/柏 轩/江老师 | 43 | |
专业知识 | 钱韵文/林 月 | 37 | |
专业实践能力 | 钱韵文/柏 轩 | 20 | |
主管中药师 (专业:367) |
基础知识 | 刘 楝/闫敬之/林 月 | 40 |
相关专业知识 | 江老师/柏 轩/刘 楝 | 43 | |
专业知识 | 钱韵文/林 月 | 37 | |
专业实践能力 | 钱韵文/柏 轩 | 20 |
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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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学员面对面 有问有答收获多中药享有法律的地位是什么?
(1)《宪法》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这是我国政府发展中医药的根本法律依据。
(2)《药品管理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这为中医药卫生事业重要组成的中药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并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的中药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管理都应遵循这一法律规定。
(3)2003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医药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身健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中药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执行。
《中医药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共同提高,推动中医、西医两种医学体系的有机结合,全面发展中医药事业。”
“民族医药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