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类别 | 课程名称 | 授课老师 | 课时 |
---|---|---|---|
初级药士 (专业:101) |
基础知识 | 程 牧/叶 冬/白博士 等 | 32 |
相关专业知识 | 钱韵文 | 28 | |
专业知识 | 钱韵文/庄 严 | 28 | |
专业实践能力 | 伊 然/刘老师/白博士 | 43 | |
初级药师 (专业:201) |
基础知识 | 程 牧/叶 冬/白博士 等 | 40 |
相关专业知识 | 钱韵文/江老师 | 29 | |
专业知识 | 景 晴/钱韵文 | 51 | |
专业实践能力 | 伊 然/刘老师/白博士 | 45 | |
主管药师 (专业:366) |
基础知识 | 程 牧/叶 冬/白博士 等 | 35 |
相关专业知识 | 钱韵文/江老师 | 29 | |
专业知识 | 景 晴/钱韵文 | 51 | |
专业实践能力 | 伊 然/刘老师/白博士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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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的限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同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为癌痛及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缓控释制剂不超过15天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用量。
2.处方的有效时间: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3.处方的保管规定: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1年,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3年。保存期满经医院领导批准后登记并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