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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四)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
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投资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审计机关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
2、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在建设过程中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建立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3、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
各类投资中介服务机构均须与政府部门脱钩,坚持诚信原则,加强自我约束。
鼓励各种投资中介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改组改造。
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
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