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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一)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提取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投标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总额的90%。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进度支付。
(二)施工单位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承包单位不按本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费用,造成分包单位不能及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发生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