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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周转性材料消耗定额的编制
周转性材料消耗一般与下列四个因素有关: (12/15多)
(1)第一次制造时的材料消耗(一次使用量)
(2)每周转使用一次材料的损耗(第二次使用时需要补充)
(3)周转使用次数
(4)周转材料的最终回收及其回收折价
定额中周转材料消耗量指标,应当用一次使用量和摊销量两个指标表示。
摊销量是指周转材料退出使用,应分摊到每一计量单位的结构构件的周转材料消耗量,供施工企业成本核算或投标报价使用。(16单)
合同价款约定与工程结算
工程计量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
一、单价合同的计量
(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工程量确定。
(2)施工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
(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结果双方签字确认,承包人不派人,视为认可。发包人不按时通知,计量结果无效。(15单)
(5)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