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建造师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0日
课程介绍
二级建造师首推环球网校,据统计,环球的二级建造师的培训效率是所有机构中非常高的,流水线式的考证方式简单粗暴,非常有效。再说考生最关心的老师,二级建造师培训哪些老师好,环球的二建老师比如张君,王丽雪,孙文波,李莹,苏婷,安国庆等都是业内最受欢迎的一批老师,无论是从讲课质量、方法、效率来说都是顶尖的,尤其是考前的押题,押中率非常可观,受到二级建造师考生的一直好评,口碑好,才是真的好。
课程详情
-
AI
系统班
单科:480元 全科:980元适合学员:有一定行业经验,但缺乏科学学习规划,学习时间不够充裕,效率较低,自学能力较强的学员;包含内容:学习方法论,备考指导,直播大班课,考点精讲,优选"题"分,万人模考;课程服务:用户中心24小时内答疑,考试重要节点短信提醒,支持课程讲义/视频下载,支持APP、Ipad做题、听课,智能学习报告/题库。
-
AI
畅学班
单科:880元 全科:1980元适合学员:第一次考或往年裸考二建,需要全面、系统梳理知识点,现场经验不足,对工序缺乏了解的学员; 包含内容:基础课程,实务操作与案例特训,直播密训,应试技巧,临考资料;课程服务:24小时内答疑,重要节点短信提醒,课程讲义/视频下载,支持APP、Ipad做题、听课,阶段测评检测学习效果,微信班主任督学服务。
师资详情
环球网校建造师管理讲师,硕士。讲授建造师管理1v1直播课程,累计授课时长500小时以上,学员反馈好评率高达98% 。擅长使用图表对比记忆法,归纳总结法,重点突出,通俗易懂,适合零基础学员学习。课堂气氛活跃,善于调动学员积极性。2018年二建考点预测准确,被学员称为"神君老师"。
环球网校建造师法规讲师,年轻实力派教师代表,民商法学博士。主导编写法规考试教辅及著作数部,累计培训人次50W+,具有丰富的录播及1v1直播授课经验;授课风格个性突出,不拖泥带水,被学员称作"法规女侠",内容讲解精辟细致,脉络清晰,善于总结分析,首创"鱼骨图"教学法深得学员喜欢。
环球网校建造师建筑讲师,土木工程硕士,1v1直播间人气讲师。现任教于上海某高校,具有长期工程类执业资格考试的授课经验。主要讲授建筑、铁路实务,教学经验丰富,注重基础知识的讲解,善于将考点中的重点知识与实际考试相结合。教学认真细致,善于抓住考试重点、难点,每年为数万考生做考前动员。
环球网校建造师市政讲师,硕士,1v1直播人气讲师。参与编写多部建造师考试培训教辅,每年1v1直播授课次数高达100次以上,累积培训人次已达30万。授课不拘泥于教材,擅长提炼知识点进行归纳总结对比分析,将复杂问题通俗处理,易于理解。课堂活跃,深受广大考生欢迎,被学员称为"大莹老师"。
环球网校建造师法规/公路授课老师,工学、管理学双学位,国家一级建造师、中级经济师,中级工程师。主讲建造师公路实务、法规,专业知识扎实,讲义图文并茂,善于以生活实例讲解考点,通俗易懂;讲课针对性强,善于研究考试真题,探究出题思路,提高学员应试能力;课堂授课富有激情。
课程内容
包含课程
入学测评,学习方法论,科目指导,考点精讲,智能题库,1V1直播,真题解析,直播密训,必做200题(含视频解析),案例专项,模考点题,应试技巧,内部资料
套餐资料
支持word讲义下载,精讲班安排课后作业,高频考点汇编讲义,题库支持电脑、移动端
套餐服务
用户中心24小时内答疑,考试重要节点短信提醒,支持课程讲义/视频下载,,支持APP、Ipad做题、听课,阶段测评随时检测学习效果,专属学习计划助你高效备考,班主任督学制度,实务案例批改服务掌握答题技能
超值赠送
各科目思维导图,讲师讲义,历年真题模拟卷,案例强化一本通,纸质资料包邮到家
-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
-
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
-
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
-
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
学习资料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各国民法都对留置权作了规定:《德国民法典》第273条规定,(1)除由债务关系得出不同结果外,债务人基于其义务所依据的同一个法律关系,享有对债权人的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债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所欠的给付,直到其应得的给付被履行为止;(2)有义务返还标的的人,因在该标的上支出费用或者因该标的对其造成的损害而享有已经到清偿期的请求权的,享有同样的权利,但其以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取得该标的的除外[1]。《日本民法典》第295条第1款规定,他人物的占有人,就该物产生债权时,于其债权受清偿前,可以留置该物,但债权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2]。法学家也对留置权下了种种定义,对其内涵进行了描述:留置权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留置权者,谓债权人占有其债务人之动产,而且有法定之要件者,于受清偿前,得留置其动产之法定担保物权[4];留置权是,他人的物的占有者在持有其物而产生债权的情况下,在其债权得到清偿前可以留置其物的权利[5];留置权是指,在依法可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可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6]。实际上,由于立法上留置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不同,在概念表述上也有差异,但它们的共同之处是:留置权是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未清偿到期债务前,可留置该财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