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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1)建设单位不及时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承包商在要求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可要求建设单位为此支付利息。
2)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没有约定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的,
下列时间为应付款时间:
1)工程已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工程未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没有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因合同计价方式产生的纠纷:
(1)合同计价方式:
1)固定价
2)可调价
3)成本加酬金
(2)外部条件变化使得施工成本增加的处理:
1)固定价,建设单位不必支付
2)可调价,建设单位应支付
3)成本加酬金,建设单位应支付
工程结算的程序:
1)承包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在收到文件的约定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认可文件。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在约定期限内协商。
4)发包方在协商期未与承包商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5)发包方应在协商期满后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6)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7)调解不成,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