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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一)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二)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二、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三、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一)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二)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
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四)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