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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当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期限届满而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以及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了实质性改变(视为新要约)时,要约失效。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是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诱使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做出了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心来利益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