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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为提高应对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能力,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施工安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水利部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6] 202号),自2006年6月5日起实施。该应急预案共分为八章。
根据2005年1月26日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按照不同的责任主体,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设计为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五个层次。
《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属于部门预案,是关于事故灾难的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突然发生且已经氇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有重大社会影响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的过程、性质和机理,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主要包括:
(1)施工中土石方塌方和结构坍塌安全事故;
(2)特种设备或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3)施工围堰坍塌安全事故;
(4)施工爆破安全事故;
(5)施工场地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6)施工中发生的各种重大质量事故;
(7)其他原因造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水利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事件,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应应急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