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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花自飘零水自流,一种责任,多人愁,此债无计可消除,才下眉头,却上心头。
1992年,发生在美国的“克里斯汀•富兰克林诉格威内特县高中案”中,校方管理者确切知晓肇事教师的骚扰学生不但不为此主张权利,反而劝阻女生提出控告,因而构成“真正知情”和对受害人侵权的行为,最终学校与肇事老师之间承担了连带责任。1998年的“格波瑟诉拉戈维斯塔中学”案中,校长表示只知道肇事教师在课堂中的不当言论,而对师生之间的性骚扰情节毫不知晓,但“格波瑟案”的结果仍然是校方败诉、须与肇事者负连带责任。
在中国的法律中只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才能承担连带责任,换句话说连带责任不能约定,只能法定。连带责任贯穿于建设工程法规的始终,若影若现却实实在在的成为这考生考试的障碍,叫人难以忽视,难以割舍,却又难以琢磨。今天,就让我们走进连带责任中,清楚的了解他,应用它,抓紧他,使它不再成为考试旅途中的忧愁。
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者之间怎么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分为有限连带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两种类型;有限连带责任是在一定的财产范围内,和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是指与其他连带责任人共同,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