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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2F320050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2F320052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一、发包人的义务
发出开工通知、提供施工场地、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组织设计交底、支付合同价款、组织法人验收。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提交范围内施工场地,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注意: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到货后共同进行验收;
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
承发包人提出交货变更条件的,造成对方费用增加的,有责任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