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教育网教学总监。曾任北京某三甲医院主治医师,医学硕士。坚持“不择一切手段记住重要知识点”的教学思路,综合运用表格、口诀、图片等多种手段,将枯燥的医学知识跟常见事物联系起来,使考生形成持久的记忆。汤老师一贯倡导的复习理念“成功=正确的坚持”,已成为众多考生心中共同的精神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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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获多项大奖《药事管理与法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一)定点经营
1.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小贴士】“国药监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一”的需求总量,确定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2.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小贴士】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药监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二)定点批发企业必备条件
1.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15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
2.有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3.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监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4.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5.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6.“麻醉药品和精一”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责任区域内供应能力,并具有保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三)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1.“跨省级”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业务的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国药监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2.“本省级”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业务的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3.“专门”从事“精二”批发业务的企业:经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批准。
【小贴士】从事麻醉药品和精一批发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