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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九)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十)分立合并转让的工伤保险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情况时有变化,所以依法明确某些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者,对于保障职工享有工伤保险待遇非常重要。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一)出境工作的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