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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网校 安全工程师培训

2024年安全工程师网络教学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1日

课程介绍

环球网校安全工程师培训由名家讲解,直击考试命脉,更有密押题、黄皮书、渠道资料等通关秘籍,可以帮助任何复习阶段的考生顺利通过安全工程师考试,网校提供班主任回访,班主任督学等培训服务,是安全工程师考生的优选培训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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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详情

  • 云私塾
    Pro
    单科:2599元 全科:7980元课程特点:课程设置人性化,更有督导班主任全程服务,小灶资料,考前必备,刷爆提分底线; 套餐内容:备考指导,教材精讲,真题习题,考前冲刺,模考试题,内部资料,特殊渠道,考前白皮书、考前黄皮书、2套密押题、渠道资料; 套餐服务:基础服务,4套学习计划方案,督导学习,电话回访,阶段测评;
  • 零基础
    畅学
    单科:1980元 全科:5980元课程特点:课程丰富,"学""练"结合,8小时/科,经典例题,名家讲解,3小时/科预测,直击考试命脉; 套餐内容:备考指导,教材精讲,习题班,冲刺班,模考试题,内部资料,考前白皮书; 套餐服务:24小时内答疑,直播授课/答疑,短信提醒;
  • VIP
    专享
    单科:1280元 课程特点:助学直播+20小时/科教材精讲班+10小时真题习题班+3小时考前冲刺班+4小时考前预测班+平台答疑+考试节点短信提醒+移动端做题听课+支持讲义/视频下载+不同阶段,高端学习计划方案,考试不过,次年免费重学;

师资详情

孙玉保

孙玉保

紧扣考纲教学严谨实战性很强立即试听
高级经济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在某大型集团公司从事工程管理工作,并兼任某学校教学工作多年;撰写《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价考点和答疑精选》等教辅,发表论文20余篇;具有多年的实操经验,教学深入浅出,条理清晰,深受学员好评。
宋晓婷

宋晓婷

紧扣考试大纲教学严谨资深讲师立即试听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应急管理部安全与应急管理培训教师,中国未来研究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委员,注安考试原监考组阅卷组成员。曾为数十家央企、省属国企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企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相关培训数百场。讲课风趣幽默,直击重难点,被学员称为"注安女神"。
王强

王强

通俗易懂讲课思路清晰循循善诱立即试听
大学副教授,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国家注册安全评价师、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北京)安全技术及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安全工程系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教研主任、专业教师。
王阳

王阳

业内泰斗培训首选老师提分率高立即试听
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工程硕士,毕业于某985高校冶金工程专业,环球网校讲师,长期从事安全工程师考试培训。教学理论联系实际。从应试角度分析问题,结合教材内容与企业实践经验,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辅导。

培训流程

第一阶段
夯实基础,时间:5月--7月; 课时:合计70小时; 班次:教材精讲班、考前复习指导、熟读精学教材考点!
第二阶段
强化提高,时间:8月; 课时:合计15小时; 班次:考题预测、模考试题、真题解析、强化巩固重点难点!
第三阶段
冲刺飞跃,时间:9月; 课时:1.5小时/科; 班次:全真摸底测评、考前冲刺提分!
第四阶段
临考通关,时间:10月; 课时:2小时; 班次:考前直播密训、精准预测保障!

    移动课堂


  • 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
  • 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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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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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第六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六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八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