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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出台,对于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消除官僚主义和****现象。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熟视无睹,麻木不仁。有的要钱不要命,要权不要责,热衷于审批收费。出了事故,就官官相护,推卸责任,无人承担行政责任。一个地方和一个行业的安全状况好坏,关键在于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真正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从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和机制上说,没有明确的、具体的、严格的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就不能引起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就不能建立安全管理行政责任的规范机制,就不能实现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切中了安全管理工作的要害。《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行政责任法律化,目的在于促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遏制特大事故发生。凡是因渎职失职、玩忽职守引发特大事故的,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行政首长必将依法受到追究。
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有助于明确安全管理行政责任,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意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领导人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因失职、渎职造成特大安全事故所应当承担的具体行政责任,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从立法上明确了各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首长是安全第一责任者,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为己任,时刻不忘安全生产工作,身体力行,尽职尽责,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