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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十七、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①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②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③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十八、生产设施、场所安全距离和紧急疏散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场所与宿舍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十九、爆破、吊装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基本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制定严格操作规程和周密的保安措施,禁止违法规程操作和无关人员擅入现场。
二十、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二十一、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