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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
当前煤矿安全的最大威胁主要来自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如果这些隐患和行为得不到及时排除和纠正,必将引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过去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虽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防范作出了一些规定,但并没有对其作出过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使得煤矿安全管理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 “隐患险于明火”。要从根本上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防患于未然,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因此,《特别规定》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总结大量煤矿生产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第一次明确了需要重点预防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这就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明确列举了15种必须排除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又从实际出发,将《特别规定》明确的15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应当及时改正的严重违法行为具体化为60种。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5)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实际人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2)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3)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未采取区域与局部防突措施的,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4)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