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课
课程与PC端同步更新,充分利用零碎时间。做题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答疑
海量精选试题,想练就练,瞬间提分。直播
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职业卫生32作职责分工情况
建国至今,伴随着国务院机构的多次改革调整,我国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先后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从建国初期一直到1998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原劳动部门与卫生部门共同管理;1998年机构改革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职能划转至卫生行政部门;2003年,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等职能又由卫生部门划转到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理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相关部门依法有效履职,2010年10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10]104号),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卫生监管等有关职能再次进行了调整,职能分工如下:
卫生部:(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4)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