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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一、出台的背景和修订过程
2012年《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自2013年施行以来,对指导各地做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港口的快速发展,港口危险货物的吞吐量和仓储量越来越大、品种越来越多,安全管理压力日益加大。特别是深刻吸取重特大事故教训,经全面梳理危险品管理法规,认真查找和分析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发现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等方面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同时,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我部本着实事求是、问题导向的原则,再次全面修订了《规定》。
《规定》征求了安全生产监管总局、有关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港口企业和科研院所等单位意见,部又在部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进行了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经部专题会议研究后,已于2017年8月29日第14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八章88条,分别为总则、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经营人资质、作业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此次修订主要从完善管理职责、调整许可权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强化法律责任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与安全监管制度,并着重加强了安全监管责任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安全管理职责体系。
为充分体现和落实分级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强化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促。
(二)调整优化部分许可管理权限。
一是将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权限划分标准由立项层级调整为危险程度。随着国家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推进,国家和省级立项项目逐步减少,考虑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对储存或者装卸剧毒化学品以及危险货物码头、仓储设施达到一定规模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