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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内容与要求
建设项目(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市政管线、市政交通等单项工程〉规划设计方及其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要求。
(1)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是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依据,也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的依据。
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经审核、审查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各方面意见汇总,经分析综合,形成一个完整的修改意见,书面提供给建设单位,或者采用批复的形式,表示同意或修改。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修改意见,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且不能随意变更。
(2)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与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是设计单位编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审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过程中,认为规划时条件考虑不周或者有不妥之处,可以提出讨论,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修改规划设计条件。如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不周或不妥,设计单位就不能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组织审查后,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领 导、专家提出的意见经综合分析,提出正式的修改意见,设计单位应遵按照城市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的正式修改意见执行,若有不同意见,必须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