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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大咖面对面,有问有大收获多。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及其本质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能够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由国家强制力所保护的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依照这种可能性,权利人可以进行一定行为,包括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
三、民事权利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和标准,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种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根据民法所调整对象划分。
财产权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
人身权不直接具有物质内容,与特定人的人身相联系。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所进行的分类。
支配权: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例如: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例如:请求他人偿还借款的付款请求权;
形成权: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例如:撤消权、合同解除权;
抗辩权:对抗相对人行使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权利。例如:拒绝权。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特定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排除或对抗不特定义务主体妨碍或干涉的权利;
相对权:权利主体依法仅能够向特定的义务主体请求履行义务的权利。
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划分,主要根据义务主体的范围和义务的内容,不在于说明权利的大小。绝对权与相对权之间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相对的。
例如:财产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人有权排除任何非所有人的妨碍和干涉。但是,当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只得要求排除侵权人的妨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