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4日
1.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2.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3.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通过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
新增: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人之后保荐代表人资格问题。
1.保荐代表人调任本公司直投子公司任职后,可以保留其保共保荐代表人资格,但不能执行保荐业务,即不能签字推荐项目。保荐代表人在本公司内部其他部门兼任职务。比照执行。
2.按照保荐办法的规定,保荐代表人任职机构和职务等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书面报告。
3.如违反上述规定,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将根据保荐办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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