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10日
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一)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1.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符合的条件涉及:
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系统;营业场所、其他。
2.境外股东应当具备的条件:
所在国与证监会有;3年内不得转让参股股权;持续经营5年以上,近三年没受处罚;近三年财报合格;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其他审慎性条件。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超过1/3,境内股东至少1人持股不少于1/3。
3.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规定:
(1)持股渠道:交易所购买、证监会批准引入战略合作伙伴。
(2)控股比例:内资股东至少1人持股不低于1/3;外资股持5%以上需证监会批准。
(3)对一家上市的证券公司来讲,单个外资股东持股不超20%;全部外资股东持股不超25%。
(二)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条件境外股东持股比例不高于1/3。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程序(6个月,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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