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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8日

原始凭证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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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是确保会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

(1)《会计法》对审核原始凭证规定包括: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定职责。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备、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从而既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和要求,也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的经办人员的职责和要求。

(2)具体来说,审核原始凭证主要是以下两方面:

①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即原始凭证上所有项目是否填全,有关人员或部门是否签章,摘要、金额是否填写清楚,金额计算是否正确,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等。

②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即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颁发的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是否有违法乱纪等行为。

(3)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①对于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应及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入账。

②对于真实、合法、合理但内容不够完整、填写有错误的原始凭证,应退回给有关经办人员,由其负责将有关凭证补充完整、更正错误或重开后,再办理正式会计手续。

③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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