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6日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知识点六: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
1.产权界定的原则:“谁投资,谁拥有产权”。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方法: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已投入的固有资产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鉴定为国有资产;
(2)具有法人资格的国企、事业单位以其占有的法人资产向公司投资,构成国有法人股的,也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的公积金、公益金中,国有单位按照投资比例应当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中的未分配利润资金也鉴定为国有资产。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股。
2.国有股权的界定
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视投资主体和产权管理主体的不同情况,其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1)改组设立时的界定:
a.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业撤销,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b.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若进入的净资产>原企业所有净资产50%,界定为国家股,小于50%,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c.国有法人单位以其全部或部分出资改建股份有限公司的,界定为国有法人股。
(2)新设立时的界定
3.国有资产的折股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公司,在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后,须将净资产一并折股,股权性质不得分设;其股本由依法确定的国有持股单位统一持有,不得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分割持有。
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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