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04日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知识点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
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的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2)属于限制外商控股或仅限于外商合资、合作的行业,不得违反该限制的规定;(3)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发起人;(4)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由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了解);注意一点: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的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和责任(重点强调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部分发起人依照规定承担责任后,有权请求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受害人有权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6)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7)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由其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8)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9)不得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成立后,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有权要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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