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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7日

信用卡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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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2、单位卡的申请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额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

3、单位卡的使用: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存,不得交存现金

4、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5、信用卡可以透支: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6、信用卡丢失后,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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