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的财会出纳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应立即送交附近的银行鉴别。
(2)单位发现可疑币不能断定其真假时,发现单位不得随意加盖假币戳记和没收,应向持币人说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连同可疑币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鉴定。经人民银行鉴定,确属假币时,按发现假币后的处理方法处理,如果确定不是假币时,应及时将钞票退还持币人。
(3)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假币,应立即就近送交银行鉴定,并向公安机关和银行举报及提供有关详情,协助破案。
(4)银行收到假币时,应按规定予以没收,并当着顾客面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印章,同时开掘统一格式的“假人民币没收收据”给顾客,并将所收假币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定期上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5)假币没收权属银行、公安和司法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假币,按上述办法处理或按当地反假币法规所规定的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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