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4月11日
一、人民调解
2010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规定,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 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 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 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 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 院指导下进行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由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 若干人。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 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1)公道正派;(2)热心人民调解工作;(3)具有一定文化水平; (4)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5)成年公民。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 解;(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 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经人民调解委员 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 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按照《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 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 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 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仲裁制度的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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