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年01月03日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1)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1.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 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 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 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文字作品。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 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 作权。
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 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3)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 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 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 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存在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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