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捐赠存货可否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售价的价税合计)
贷:营业收入(售价) 应缴增值税(销项)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指出: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捐赠的存货不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的收入界定,也不符合第四条收入的确认条件,捐赠发生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及“应交税费”科目即可。
编辑推荐:加入正保会计网校会计新锐实操训练营,老会计的经验统统、毫无保留地传授给你。名师指路,同行切磋,从此你不再是一个人战斗,要不要试试? 点击了解>>
匹配岗位:基础会计、成本会计、往来会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