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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捐赠存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来源:会计实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9-18

问:企业捐赠存货可否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售价的价税合计)

贷:营业收入(售价) 应缴增值税(销项)

借:营业成本

贷:存货。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指出:

6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根据上述规定,用于捐赠的存货不符合准则第二条规定的收入界定,也不符合第四条收入的确认条件,捐赠发生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及“应交税费”科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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