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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民间借贷逾期还款利息如何计算

来源:会计实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8-21

在民间借贷中,经常会遇到逾期还款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下,借款利息该如何计算?民间借款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是如何确定的?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情】

被告廖某因资金周转问题于2013年10月14日向刘某借款87500元,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12年10月31前归还30000元,余款57500元于2014年2月28日全部还清,利息按月利率8‰计算,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名字。借款逾期后,被告廖某分文未归还,原告刘某经多次催收未果后于2014年7月9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也按月利率8‰计算。

【分歧】

民间借款逾期还款部分的利息如何确定?

第一种观点认为:逾期部分并没有约定利息,且逾期部分也没有在借款协议中注明要偿还利息,民间借贷如果未约定利息,应当推定为无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可以向廖某主张逾期还款的利息,但不能按借款协议中月利率8‰计算,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结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由此可以看出无息的民间借贷,并不影响借款人在借款人逾期还款时主张利息。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因此,原告不能按借款协议中月利率8‰计算,应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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