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改组,或者与其他企业合并成为股份制企业,原外商投资企业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的,其资产转为认股投资的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变动部分应计人原外商投资企业损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外商投资企业已按上述规定作出税务处理的,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可以对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按重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投资入账,并据以计算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原外商投资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对新组成的股份制企业中原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应比照下述规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或增加发行股票,依照有关规定对各项资产进行重估,其价值变动部分,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计入企业损益,也不得据此对企业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凡企业会计账簿对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已做账面调整,并按账面调整数计算折旧或摊销,或以其他方式计人成本、费用的,企业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按实逐年调整
企业因资产重估价值变动,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办法多计或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部分,在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栏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
企业资产重估价值变动部分可以不分资产项目,平均按10年分期从年度纳税申报的当期成本、费用项目中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两种方法,由企业选择一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采用。企业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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