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本年的未分配利润是根据本年利润得来的,是本年利润结转过去的
2、盈利时本年利润余额在贷方,年末需要结转至未分配利润 ,结转后本年利润无余额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未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果是亏损,那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如果你是指资产负债表中的期末分配利润,那公式是:
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期净利润-提取的各种盈余公积-分出的利润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未分配利润
期末未分配利润=期初未分配利润 本期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 对股东的分配 其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其他)
其中,“提取盈余公积 对股东的分配 其他”就是今年的利润分配,而“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其他”为所有者权益的内部结转。
假如甲方2008年初未分配利润是1134万元,盈余公积是156万元,2008年的净利润是负78万元,,那么如果今年用以前年度的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可以吗?那么弥补后利润还是正数,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向股东分配利润吗?如果可以的话那么提取提取任意盈余公积10%,股东分配是60%
1、盈余公积是按照当年实现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提取基数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由于本年净利润为-78万元,本年没有盈余,可不提取盈余公积。
2、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1134-78=1056
3、应付股利:
1056*60%=63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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