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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财务成本核算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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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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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学习效果的职业教育机构”

“有温度有思想的教育培训机构”

“不普通的职业培训机构”没错,这都是我们,上元教育。

我们在做**有态度的职业教育培训。

简言之,我们是——企业挚友提供零距离人才培训学员顾问提供高逼格知识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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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资格证书】

CPA具价值证书之一,考注会需要报CPA培训班吗?

一个财务毕业生找工作时都知道,在校园招聘中,除了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如果能亮出CPA专业资格证书,甚至能让你瞬间拥有绝对优势。都说CPA工资高待遇好,但是不知道的是有多累,加班加班再加班,加不完的班!

根据网友提供的四大会计事务所对高校生的招聘基本待遇,和上元会计小编一起来看看下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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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有经验人士的社会招聘中,具有CPA资格的财务人士也能够得到市场平均水平之上的薪资待遇。注册会计师的证书,应该算是这个行业的顶尖证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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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令人惊讶的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2018年4月12日**新公布的数据,虽然中注协个人会员超过24万人,但是30岁以下的执业注册会计师竟然只有6454人!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向社会公布注册会计师年龄构成数据,由此也得以让人看到这个令人惊讶和出乎意料的信息。

中注协公布的注册会计师年龄构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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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30岁以下如果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优势比你想象的大,机会绝对比想象的更多!在注册会计师领域,年轻人的机会来了!而且**注册会计师学习的人,大多理解力、学习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都能得到很好的锻炼,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个人能力的较好证明。想要考CPA的赶紧来上元会计报名cpa培训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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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C管理会计】

为什么要学MA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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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认证的专业:IMA国际认证参考国际化的课程。

(2)普视化、大众化:门槛低、报名费用低、前期**率高。

(3)政策导向:IMA与财政部频繁的交流,并且得到了财政部正面的肯定。

(4)符合国情:在中国得到行业与企、事业单位的认可,聘请了中国顾问专家团队,为教研、课程、产品的开发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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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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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元精神

教育精神:优质教学 感恩奉献 教育兴国 立德树人
服务精神:学员至上 热情服务 真诚沟通 有求必应
业务精神:自动自发 结果导向 坚持不懈 永葆激情
团队精神:尊重友爱 协作互助 勇于担当 兼容并包
学习精神:空杯心态 日积跬步 学以致用 超越自我

上元箴言

拥有知识,请留下你的智慧;
拥有技能,请留下你的业绩;
生性勤劳,请留下你的汗水;
与上元一起成长,留下你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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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总承包人分包的营业税处理



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该规定取消了原《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作为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应根据新的法规,积极应对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作为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当总承包人代扣分包方营业税时,分包方应当拒绝,并按新规定在施工地自行完税。

针对上述变化纳税人的操作

甲建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总承包建设单位200万元的工程,分包给乙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60万元。

甲应该给建设方开具200万元发票。但按200-60=140(万元)计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扣除依据为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60万元发票。

乙应该给甲企业开具60万元发票并按60万元计税。

纳税人申报事项

建筑业已实行税控发票,仍以上例。甲企业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200万元时,用税控机开具200万元发票给建设方,在拨付分包乙企业60万元时,向乙企业索要60万元发票作为扣除凭据。申报营业税时,对使用《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在“应税收入”栏填200万元,凭乙方开的发票或分包合同在“应税减除项目”栏填60万元,这样“应税营业额”就是140万元。对使用《各税申报表》的,在“计税金额或数量”栏直接填写140万元。乙企业同样操作。

注意事项

1.虽然甲企业总承包200万元工程,但可能先收到30万元,需要开发票给建设方。这时可能暂未给乙企业拨款,没取得乙的发票,甲可以先全额缴税。当甲收到款项超过计税收入140万元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乙开具的发票或分包合同,以此作为扣除依据。

2.无论甲、乙企业涉及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都要向施工地缴纳。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对未购买税控装置的建筑业纳税人(包括临时从建筑项目、外埠施工企业)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如果发生总承包或分包项目,应把分包合同向税务机关备案。当纳税人在不能及时取得分包方发票时,可依据分包合同允许纳税人同比例预扣,并要求一定期限内提供分包方发票。到期仍不能提供,可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如果不允许预扣,导致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还要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这样会给双方工作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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