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李振 发布时间:2022-09-17
近年来,随着各类安全生产法律的相继出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做到了有法可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随着各类安全生产法律的相继出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日趋完善,做到了有法可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规范安全生产行为,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尽管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日趋完善,但在日常企业的管理中,仍然能看到各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有的是无知无畏,而有的却是明知故犯。
从一些事故中不难发现我们很多的企业负责、现场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甚至是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法律观念淡薄,甚至知法犯法,**终酿成了“祸端”。
普及与宣传导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任重而道远。
安全管理课程介绍
安全管理培训内容
**章 修改背景和意义
案例:天津港事件
第二章 新亮点分析
1、明确“三个必须 ”
(1)明确了部门安全监管职责
(2)明确了新兴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责
(3)明确企业的决策层和管理层的安全管理职责
2、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责任制
(2)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3)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章 重点法条解读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刑事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
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
危险作业罪
上述罪名全部案例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