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自考更新时间:2017-11-06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优录用或聘用。”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应考者报名和考试当天(当天不能返回者包括住宿天数)的假期和一周的复习假,单位应遵照青教考委字(85)05号文件规定按公假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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